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早上,被告人黄某窜至沿河县开发区**市场,见被害人田某某脖子上挂了一个黄金吊坠,随即从田某某后面解开黄金吊坠的线,将黄金吊坠盗走;
2.2020年9月18日早上,被告人黄某窜至沿河县**市场内,以同样的手法先后将被害人崔某某脖子上的金吊坠、被害人黎某某脖子上的翡翠吊坠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吊坠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晓云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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