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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黄某乙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左右,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乙为他购买毒品,并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微信转帐3000元给黄某乙作为购买毒品麻古的费用。被告人黄某乙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求购毒品,双方约定以50元一粒的价格购买50粒麻古,并通过微信转帐3000元给黄某某。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前往祁东县蒋家桥镇祖山湾村石子塘组雷某某住处,以40元1粒的单价花费2000元从雷某某处共计购买了50粒毒品麻古。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50粒麻古从祁东县太和堂镇乘坐事先联系好的私家车前往东莞清溪镇,期间在高速服务区的卫生间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5粒麻古。2020年4月23日晚上,因被告人黄某某称自己有案底无法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被告人黄某乙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清溪当地一旅行社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一间房间,黄某某将购买得来的45粒麻古交给了黄某乙。黄某乙将该45粒麻古放至东莞市清溪镇帘丰路8号一小卖部台球桌的球洞内,并将位置微信发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带领坪山分局坑梓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在该小卖部内台球桌的球洞内找到了这45粒麻古。后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利益,主动询问黄某乙是否需要冰毒。被告人黄某乙遂联系张某某,张某某提出需要10克冰毒,黄某乙便告知黄某某需要10克冰毒。2020年4月25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黄某乙,并约定余下的钱在毒品送达之后再给,同时承诺会再付给黄某乙500元左右的好处费。黄某乙遂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黄某某,并告知黄某某余下的钱等其将毒品送至东莞清溪后再付,后因风声过紧,暂未能去购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森

检察官助理:邓玉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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