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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黄*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01213****,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初中,经商,系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村村委,户籍地浦江县*****,现住浦江县******。2005年3月31日因赌博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甲通过银行转账非法接受贾**、何**、吴**、黄*丙、于**、姚**、杨**等人六合彩押注共计170余万元,后转投至黄*乙等人处,从中赚取返点,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查封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乙、黄*丁、潘**、洪**、贾**、黄*戊、何**、吴**、姚**、杨**、黄*己、陈**、黄*庚、黄*辛、陈**、张**、周**、陈*乙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押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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