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社区**街**号(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自2019年8月份开始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黄某甲通过昵称为“蓝色妖姬”“Lanbaby兰”“A-安兰高端奢品原单”等3个微信接收买码人的码单后,部分投注到“乐博彩票”APP上,部分通过微信报给上线李某甲(另案处理)。每期开码以后,黄某甲与上线、买码人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黄某甲通过上线返点、从“乐博彩票”APP中赚取差价的方式非法获利。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5日案发,买码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处买码的金额总计为289500余元。其中李某乙在黄某甲处买了10万余元,微信昵称为“宋总”的人买了6.9万余元,彭某某买了6.7万余元,宋某某买了4.71万余元,龚某某买了4400元,廖某某买了1000余元,黄某乙买了900余元,雷某某买了100元。
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家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了手机、买码账本、码书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码单计数本、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鉴定意见;3.搜查、辨认等笔录;4.证人宋某某、龚某某、彭某某、雷某某、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仲文
检察官助理:谢伟瑜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17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手机贰台,U盘一个,码书叁本,买码账本壹本,买码生肖排码表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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