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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9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向黄某乙租用其位于潮阳区**公路上的铺面欲做饮食,后一直没有营业。2018年3月份开始,黄某甲通过网络购买了3台长稳牌燃油加油机置放在其铺内。随后,黄某甲在**中石油油库附近,向油车司机购买燃油,并在没有申请相关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销售95号、92号汽油。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止,黄某甲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元,从中非法牟利2万元。2019年6月26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查处黄某甲开设的非法加油点,现场查获油罐5个,加油机3台,收款收据一本,燃料油1.06吨。经鉴定,现场查获汽油为95号车用汽油,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0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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