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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Z3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2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 2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利用一辆装有油罐和加油设备的五菱牌小货车在揭阳市榕城区**村一公共空地上非法经营汽油,该加油点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专营物品经营许可手续。黄某甲先后向猪兄(基本情况不详,在逃)购买汽油,然后在该加油点为过往车辆加油。至被查获时总共销售汽油约4.5吨。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该加油点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黄某甲,并现场查扣汽油0.1吨(价值人民币965元)、手机2部、小货车1辆、铁制油箱1个及加油机1部。经揭阳市华信会计事务所鉴证,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收到500笔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01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五菱小货车1辆、手机2部、铁制油箱1个、加油机1部及汽油0.1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赖某某、黄某丙、罗某某、钟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揭阳市正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汽油价格评估报告书、揭阳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3块、U盾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块、U盾1个、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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