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42********,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贵州省江口县**街道**村**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江口县闵孝镇双屯村大沟组的宅基地旁院子里播种罂粟。2019年6月4日,江口县闵孝镇双屯村驻村干部肖某某、双屯村支书姜某某等人在大沟组开展复垦工作时,发现黄某甲种植的罂粟,肖某某遂打电话报警。江口县公安局闵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核查后,电话通知黄某甲到达现场接受调查,民警当场将黄某甲种植的罂粟依法全部铲除,经清点,黄某甲种植罂粟共计2284株,从中随机提取2株送检。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为罂粟科的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关于发现黄某甲非法种植罂粟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涉案物品罂粟去向情况说明、罂粟现场销毁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植司鉴字第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284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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