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镇**街**号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决定,由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光德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将黄某甲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为套取野猪食用,购买8套弹簧套装置,将其中4套设置在梅州市国有大埔林场水尾工区窑背山半山处,其中3套设置在梅州市大埔县光德镇上坪村泮溪上陶樱花树地面上,进行套取野猪等猎物。另外1套弹簧套因购买回来后发现已损坏,被被告人黄某甲扔掉。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收到其放置在光德镇上坪村泮溪上陶樱花树地上的其中一个弹簧套装置发来的警报短信息,其前往查看时发现套住的是上坪村村民的狗,后与事主共同将套住狗的弹簧套装置解除。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收到放置在大埔林场水尾工区窑背山半山处的其中一个弹簧套装置发来的警报短信息,前往查看时被巡查民警现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黄某甲的指引下,在现场共查获4套弹簧套装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NOKIA手机一部、铁质弹簧套四件;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郑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在梅州市禁猎区且仍处禁猎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荣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大埔县**镇**街**号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讯问笔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款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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