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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董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1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董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自家房前,设地磅非法收购林木,其明知该镇及附近村民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仍先后对董某甲、曹某甲、曹某乙、郭某某、陈某甲、姚某甲、何某某、黄某乙、刘某某、骆某某、王某甲、姚某乙、王某乙、黄某丙等四十余人盗伐、滥伐的林木予以收购。黄某甲在非法收购林木后均加工粉碎成木屑,分别通过货车司机陈某乙、崔某某将木屑装车后(为运输方便,每车木屑加水约1吨)运往山东**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9月21日,黄某甲共计向该公司出售木屑57车次,木屑净重1870.05吨。2019年9月22日,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黄某甲非法收购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在**镇**村路段将由黄某甲托运的装载整车木屑的鲁Q*****半挂货车拦停,经过磅称重,该车木屑净重33.42吨。上述木屑(含水)净重共计1903.47吨,折算林木蓄积约为1730立方米,按每车加水1吨折算,黄某甲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蓄积约为1677立方米。

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甲以人民币(下同)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朱某某山场栎树。7月,董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孙某某、杨某某二人,对其本人及其弟董某乙山场和朱某某山场的栎树进行砍伐。所砍林木董某甲均出售给黄某甲,获利18523元。经现场勘测,砍伐位置位于曾都区**镇**乙**组,共计砍伐面积43.4立方米。

2019年10月14日,董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2019年11月9日,黄某甲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甲、董某甲户籍信息、黄某甲木材收购点照片、黄某甲微信个人信息及聊天记录、湖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申请书、缴费收据、**镇**乙**组**及**森林采伐调查报告、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出具的证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黄某甲非法收购清单、到案经过、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出具的“关于不规格木材吨数折算木材蓄积的证明”、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出具的“黄某甲案情及家庭情况”证明、**镇畜牧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黄某丙残疾证复印件、黄某丙贫困户认定书、**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郭某某、陈某甲、姚某甲、何某某、黄某乙、刘某某、骆某某、王某甲、姚某乙、王某乙、黄某丙、陈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指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一张;5.被告人黄某甲、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他人无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他人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在无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其本人山场及其购买的他人山场的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翔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686****、1776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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