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3********,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1时度,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丙、黄某乙、王某某等人驾驶车辆从河源市区黄某乙理发店出发,于23时度到达东源县**水域,到达后被告人黄某甲拿出电鱼机,接好线路准备好电鱼机后就背着电鱼机下到水中,黄某乙和王某某拿手机电筒照明并拿桶跟着黄某甲来捡鱼,而黄某丙和两名年轻女子就在岸上看黄某甲电鱼。电鱼电了15分钟左右,黄某甲朋友陈某某打电话给黄某甲说水库尾不准电鱼,黄某甲就上岸离开,走到水库尾的一个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电鱼机一整台、捕捞到的鱼类0.6千克。
根据《广东省新丰江林业管理局关于实施2020年珠江禁渔期制度通告》的相关规定,新丰江库区的禁渔期时间是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范围是东源县管辖范围内新丰江水库的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水库及河道)。经广东省渔政总队新丰江大队现场实地查堪,黄某甲用电鱼机进行捕鱼的地点系**水尾水域,属上述通告中的禁渔区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王某某、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农业部内陆水域禁渔制度通告、广东省新丰江林业管理局关于实施2020年珠江禁渔期制度通告;
4.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电鱼工具认定;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捕鱼工具进行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2020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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