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4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3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搜查了台山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甲的住处,缴获其非法持有的枪支1支。
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持有的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温敏聪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0750-547****。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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