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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2********,黎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保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保亭县公安局金江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黄某乙报警一案时,发现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村委会**村家睡房中放置了疑似火药枪一支,民警当场将该枪支扣押。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20年3月9日,黄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查,该枪系黄某甲过世父亲黄某丙遗留在山寮,2019年时,黄某甲委托他人清理黄某丙遗物时将枪支从山寮转移至黄某甲位于**村委会**村家睡房门后放置,直至被公安机关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出警经过、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黄某甲的供述;

3.证人证言: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琼公(痕检)鉴字[2020]034号;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和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桂东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保亭县**镇**村委会**村,电话:1315893****;

2.案卷材料壹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枪支扣押存放在保亭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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