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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1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间,黄某甲通过黄某乙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枪管和枪管套),黄某甲支付给黄某乙现金162元(枪管100元,枪管套62元)。之后,黄某甲将枪支零部件安装到其之前购买的射钉枪上。2019年4月4日,黄某甲主动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枪支交到德保县公安局。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宝善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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