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队**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无偿从黄某乙(已教育释放)处取得枪支1把和子弹11发,后将上述物品存放于其居住的花都区**镇**路**号**宿舍**房内。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从上述员工宿舍内搬出,并将上述枪支和子弹遗留在该宿舍内。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0月21日,证人刑某某(居住在201房)分别在该宿舍楼下垃圾车和该宿舍内发现上述枪支和子弹。经鉴定,涉案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涉案子弹属于非制式枪弹。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孙桂京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187****,1342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枪支、弹药、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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