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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号,住石某彝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 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20时30分许,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到石某县城城古楼对面的“豆腐王”烧烤店向被告人黄某甲核实案件情况时,黄某甲承认自己持有一支枪支,该枪支现被其亲家李某某拿去使用,2019年12月4日,民警从李某某家中卧室衣柜旁将黄某甲所有的枪支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构成条件,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照片两张);2.书证:户籍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5.昆公司鉴【2019】QD225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证、搜查笔录;(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交物资收据;(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7.其他:(1)受立案文书;(2)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选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散页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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