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在本市集美区**镇**村**社**号被民警查获。后,被告人黄某甲带领民警到其藏匿枪支的地点本市集美区**镇**村**社**号,民警在该处当场查获一把火药枪、两把汽步枪。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枪支中,一把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两把汽步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检举、揭发黄某乙非法持有枪支,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药枪一把、汽步枪两把等物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兰
检察官助理:陈荣锋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