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弹药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竹山县公安局大庙派出所民警接案件线索后对被告人黄某甲家进行了搜查,民警现场查获军用子弹50发。后经竹山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主任罗某某辨认和十堰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在黄某甲家查获的子弹分别为:51式军用子弹3发(臭弹)、高射机枪弹3发、军用重机枪弹8发、56式普通步枪弹36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0发军用子弹;2.户籍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殷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习奎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11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9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