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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0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罪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已判刑)两兄弟因怀疑被害人施某甲盗窃了其母亲施某乙存放在家中的3万元存款而到被害人施某甲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家门前找被害人施某甲讨说法,后被害人施某甲报警处理。钦州市公安局那丽派出所组织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并将被害人施某甲带回所制作报案笔录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二人仍不甘心,一定要跟被害人施某甲讨要个说法,便在被害人施某甲从派出所回家路上伺机守候被害人施某甲。直至当晚23时左右,被害人施某甲配合完派出所民警工作离开回家途中,被伺机守候的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强行上一辆面包车。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将被害人施某甲带至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家门前。在其二人家门前,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让被害人施某甲下跪,并手持菜刀对被害人施某甲进行恐吓殴打,要求被害人向施某乙认错,承认盗窃的事实,并返还盗窃的钱财,但未果。黄某甲和黄某乙再次将被害人带上面包车,将其带至钦州钦南区**山底,并将被害人施某甲背靠着树捆绑在树上,威胁被害人还钱,但被害人施某甲坚称不得盗窃施某乙的钱。过程持续约十几分钟,黄某甲和黄某乙将被害人施某甲从树上解绑下来,然后捆住被害人双手将被害人拉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桥底处推下车。被害人施某甲随后到医院诊治,左侧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左侧眼睑部软组织肿胀。2018年9月25日,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怀疑别人盗窃其母亲存放在家中 现金,伙同别人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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