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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街**号,住广西平果市马头镇城东社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被害人覃某甲因资金周转紧张,向邱某某(另案处理)借款500万人民币。到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害人覃某甲归还邱某某 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欠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清。2014年年底,邱某某委托吴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害人覃某甲追债,吴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吴某某、黄某某、闭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覃某甲强行拉到平果市**大排档的包厢内,逼迫被害人覃某甲偿还借款。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某、闭某某、韦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覃某甲实施威胁、恐吓并殴打。在对被害人覃某甲追债未果后,吴某某等人又驾车将被害人覃某甲带到平果市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继续逼迫被害人覃某甲还钱。当日18时许,被害人覃某甲被迫写下还款保证书后才得离开。次日,被害人覃某甲前往平果市**医院就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覃某甲就诊记录、挂号单、DR诊断报告、覃某甲衣服破损照片说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请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陆某某、潘某某、覃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吴某某、黄某某、闭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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