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区**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林某某因家庭纠纷和其前妻黄某甲发生矛盾,被告人黄某甲为报复林某某,遂于2018年1月28日下午3时许,纠集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丁(均已判决)和黄某戊(在逃)去到林某某位于**镇**街**区的家中打骂林某某。期间,同案人黄某丙打了林某某几巴掌后,被告人一伙将林某某强行拉上同案人黄某丁驾驶的小汽车上,将林某某挟持到**镇**村篮球场处,并将林某某捆绑在篮球架的立柱上,用纤维袋套住林某某的头部,对林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解救林某某。经鉴定,林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纠集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捆绑、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磊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附件: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侯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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