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黄某乙与郑某某有债务纠纷。2017年9月6日7时许,为了帮黄某乙向郑某某讨要债务,由廖某某(另案起诉)开车,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一起从石咀去到郑某某家,欲将郑某某带至黄某乙家中商讨债务问题,郑某某不愿意,廖某某、黄某甲见状后将郑某某推上车。因郑某某筹不到钱,廖某某、黄某甲遂将郑某某带至马皮乡水库附近,廖某某、黄某甲看守郑某某,要求郑某某继续筹钱还债,否则无法离开。12时许,郑某某仍筹不到钱,廖某某、黄某甲遂开车将郑某某转移至马皮乡**村与**镇交界附近的山岭处,廖某某、黄某甲将郑某某带到山岭里看守。因郑某某仍筹不到钱还债,黄某甲遂用木棍殴打郑某某,郑某某还手后双方扭打,廖某某见状后帮助黄某甲一起踢打郑某某,并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恐吓郑某某。随后双方停止扭打。15时许,廖某某、黄某甲将郑某某送回石咀的家中。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取得了郑某某本人出具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伤情照片、证人黄某乙、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甲是自首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冰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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