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1月29日出身于湖南省洪江市,身份证号码431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现住洪江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询问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传销组织“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以销售该公司“产品”(一套3900元,无实际产品交付)为名,较长时间内存在于台山市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组织层级分工明确,自上而下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其中A为大老总,为整个传销组织的总领导;B为老总,为传销组织的团队领导,负责管理一个地域性团队;C为领导,负责管理团队下面的出租屋,充当起管理的出租屋的“家长”;D为资深成员统称“老板”;E也为“老板”,是加入时间较短的成员。在B级别与C别之间增设大C级别,负责管理多名C级别领导。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成为该组织“广西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大C级领导,管理廖某甲、廖某乙(均已判刑)及黄某乙(化名,另案处理)等C级领导负责的传销窝点,该团队体系严密,上级对下级有领导、管理权。在台山市区域,该团队在上级的领导、指使下,平时主要由C级领导指挥C级以下成员纠集在各传销窝点,在网络上,以交友、介绍工作等名义结识不特定的网友,骗取网友信任后,将网友骗至台山后,由该团队的C级以上领导安排在该团队下属C级领导管理的窝点,将被害人的手机等物品统一保管,由C级领导安排窝点内下级成员对被害人共同看管,并以限制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上课洗脑等手段诱骗和强迫被害人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使该组织的势力进一步壮大,新加入成员又进一步在该团队领导下,参与上述形式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活动。该团队以上述手段在一定的网络空间及网络空间延伸的现实领域欺压不特定人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将不特定公民转化为违法犯罪分子,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黄某甲在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其层级不断升高,于2019年1月成为该犯罪集团的大C级别领导,承担起领导、协调廖某甲、廖某乙、黄某乙等C级成员及其下属传销窝点的团队成员进行有组织的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月,董某(已判刑)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在网络上以交往的名义骗至台山市,后被该犯罪集团安排由另一传销窝点转至廖某甲负责的、位于台山市**传销窝点。由廖某甲安排该窝点成员共同看管董某,限制董某人身自由,期间,该组织安排人员给董某上课“洗脑”一段时间后,董某交钱购买该组织“产品”后加入了该组织。
2019年8月,古某某(已判刑)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在网络上以交友、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台山市,后被该犯罪集团大C级领导、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至廖某甲负责的位于台山市**传销窝点,没收手机等个人物品,由廖某甲具体安排该窝点成员林某某(已判刑)、董某某等人共同看管古某某,限制古某某人身和通讯自由,期间,该组织安排人员给古某某上课“洗脑”一段时间后,古某某交钱购买该组织“产品”后加入了该组织。
2019年9月,王某甲(已判刑)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在网络上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台山市,后被该犯罪集团大C级领导、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至廖某甲负责的位于台山市**传销窝点,没收手机等个人物品,由廖某甲具体安排该窝点成员廖某乙、董某某等人共同看管王某甲,限制王某甲人身和通讯自由,期间,该组织安排人员给王某甲上课“洗脑”一段时间后,王某甲交钱购买该组织“产品”后加入了该组织。
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沈某某被该犯罪集团在网络上以交往的名义骗至台山市,后被该犯罪集团大C级领导、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至廖某乙负责的位于台山市台城台东路**号**房的传销窝点,没收手机等个人物品,由廖某乙负责具体安排先前加入该组织的窝点成员王某甲等人共同看管沈某某,期间,通过限制沈某某的人身和通讯自由、上课“洗脑”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沈某某加入该组织。后被害人沈某某交付了5900元,但仍被看管,至同月23日被台山市公安局解救。
2019年11月初,被害人黄某丙被该犯罪集团成员在网络上以交友的名义骗至台山市,由该犯罪集团大C级领导、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至廖某甲负责的位于台山市**路**号**房的传销窝点,没收手机等个人物品,由该犯罪集团大C级领导、被告人黄某甲和廖某甲安排窝点成员林某某、董某某以及先前交钱加入该组织的古某某等人共同看管黄某甲。期间,通过限制黄某甲的人身和通讯自由、上课“洗脑”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黄某甲加入该组织。后被害人黄某甲交付了19500元,但仍被看管,至同月19日被台山市公安局解救。
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甘某某被该犯罪集团在网络上以交友、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台山市,后被该犯罪集团大C级领导、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至廖某甲负责的位于台山市**路**号**房的传销窝点,没收手机等个人物品,由廖某甲安排窝点成员林某某、董某某以及先前交钱加入该组织的古某某等人共同看管被害人甘某某,限制甘某某的人身和通讯自由,至同月19日被台山市公安局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廖某甲、廖某乙、林某某、董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吴某某、黄某丁、石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廖某丙、古某某(均已判刑)的供述。
3、被害人沈某某、黄某丙、甘某某的陈述。
4、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8、相关书证。
9、视听资料。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勇、陈灿荣、黄树兴
检察官助理:卫菲菲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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