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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兄弟投资加油站、建厂房、投资店面需要资金为由,通过支付月利1分至3分5的高额利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将所得资金用于转借给李某甲(已判决)、徐某甲(另案处理)赚取利差以及支付借款利息、投资房地产。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共从被害人潘某甲等四十五人处非法吸收资金达3996.2万元,仅归还本金131.5万元及支付部分利息外,剩余借款无力归还。经部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后, 永康市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黄某甲及其丈夫杨某甲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小区**幢**单元**室、永康市**路**号房产予以拍卖,扣除抵押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优先受偿部分,余款中共计138.6127万元分配给本案的部分债权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潘某甲借款50万元,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

2、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潘某乙借款80万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了利息3.625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潘某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35344元。

3、2012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至1分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郎某甲借款,借款总额达35万元,利息支付至2012年12月份共计5万元左右,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

4、2013年7月12日、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方某甲借款50万元、10万元,已支付利息5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5、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某借款100万元,后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同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再次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某借款40万元。上述借款的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1月份,共计12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6、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应某甲借款,共计80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4年1月共计7440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7、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吴某某借款,共计57万元,已支付利息12万元左右,本金至今未归还。

8、2012年12月7日、2013年3月14日、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章某甲借款25万元、21万元、20万元,共计66万元,后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07400元,尚欠本金56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章某甲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30451元。

9、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以以年利率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甲借款10万元,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

10、2012年7月2日以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宋某某借款,共计30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1月份,共计5250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11、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应某乙借款30万元,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

12、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胡某某借款27000元,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

13、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孙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

14、2011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乙借款10万元,至2013年9月29日,已归还本金4.5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

15、2012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骆某某借款17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0月份共计4590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16、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7 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郎某乙借款11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1月份共计740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17、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应某某借款35万元,已支付利息14000元,本金未今未归还。

18、2013年9月26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张某甲借款,共计270万元,已支付利息36000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张某甲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46816元。

19、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徐某乙借款,至2013年8月25日,尚欠本金52万元,利息已支付4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徐某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28276元。

20、2013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张某乙借款20万元,已支付利息13000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张某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10875元。

21、2012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郎某丙借款11万元,已支付利息3135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2、2013年2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应某丙成借款8 万元,已支付利息1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3、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傅某某借款9万元,已支付利息180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4、2013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章某乙借款50万元,已支付利息9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 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章某乙借款80万元,已支付利息2.4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5、2013年1月31日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章某丙借款,共计185万元,已支付利息24.1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6、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利息已支付支付至2013年11月29日。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某借款15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2月7日。

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某借款25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2月7日。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楼某某借款95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2月7日。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归还本金15万元,并剩余借款80万元转为向王某某借款。

经提起民事诉讼后,王某某已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91352元。

27、2013年5月8日、6月26日、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丁某某借款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利息已支付到2013年12月8日,本金至今未归还。经提起民事诉讼后,丁某某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70689元。

28、2013年1月13日、2月23日、3月2日、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杨某乙借款1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共计借款120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0月,共计10万余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杨某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65251元。

29、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乙借款170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1月份。经过民事诉讼后,王某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92437元。

2013年4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乙的岳母应某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11月份,已归还本金2万元。

30、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方某乙借款,共计70万元,已支付利息10余万元。

31、2013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叶某某借款25万元。

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2.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叶某某借款25万元。

上述借款利息均已支付至2013年12月,经提起民事诉讼后,叶某某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39151元。

32、2013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3分至3分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共向周某某借款800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2月16日。经提起民事诉讼后,周某某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435009元

33、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6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胡某某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19575元。

34、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黄某乙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53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黄某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246324元。

35、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1.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方某乙借款10万元,同年8月18日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方某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2718.36元。

36、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非法向章某丙集资人民币55万元,借款至今未归还。

37、2013年7月7日,被告人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非法向王某丙集资人民币60万元,借款至今未归还。经提起民事诉讼后,王某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32626元。

38、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陈某某借款50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1月26日,并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陈某某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10875元。

39、2013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陈某某借款15万元,已支付利息2.25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陈某某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8156元。

    40、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丁借款21万元,已支付利息9450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王某丁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11419元。

41、2013年7月3日、8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月利1.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杨某丙借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已支付利息3万元。经提起民事诉讼后,杨某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54376元。

42、2013年3月4日至9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向黄某丙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本息均未归还。经提起民事诉讼后,黄某丙从永康市人民法院分配到执行款54376元。

43、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向应某丙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本息均未有归还。

44、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向郎某丙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2.5万元,借款本息均未归还。

45、2013年5月9日、2014年3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胡某乙非法集资100万元、8万元,上述借款至今均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借条、转账凭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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