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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4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先后在福州市长乐区**镇一带组织了以被告人黄某甲为会首并吸收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员参加的“民间互助会”3班。其中,被告人黄某甲组织的第一班会会值为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20日起标,共吸收参会名数78名(含会首),至倒会时该班会的参会人员已加会款计人民币5066800元;被告人黄某甲组织的第二班会会值为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10日起标,共吸收参会名数76名(含会首),至倒会时该班会的参会人员已加会款计人民币3806960元;被告人黄某甲所组织的第三班会会值为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5日起标,共吸收参会名数80名(含会首),至倒会时该班会的参会人员已加会款计人民币1678180元。

2016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经营的上述3班“民间互助会”全部倒会。经福州闽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被告人黄某甲组织的3班民间互助会全部会员已标(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0551940元,3班会全部未标会员已加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191040元。被告人黄某甲所经营的民间互助会造成黄某丙、黄某丑、黄某乙等23名参会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163054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家属已对黄某丙、黄某丑、黄某乙等23名参会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并且得到了上述23名参会人员的谅解。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房**号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会单、刑事谅解书、报案会员损失统计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丑、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柯某某、杨某某、林某甲、黄某己、魏某某、黄某庚、李某甲、王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林某丁、王某乙、李某乙、黄某子、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丑、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州闽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055194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卷宗4册计471页、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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