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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4********,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上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015 年4 月至2016 年12 月期间,**公司以为相关企业(项目)融资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涉案资金达5亿余元(以下币种相同),至案发未兑付资金达1.9亿余元。

**公司于2015 年10 月27 日在启东设立上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分公司),任命被告人黄某甲为**启东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启东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借助电视媒体、亲友推荐和线下门店等平台广为宣传,以支付年化收益率8%-15.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销售“金荣农业”、“影收宝”、“国迎嘉骏转让计划 ”等理财产品,招揽投资者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及服务协议》、《标的资产收益转让及服务协议》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扣除黄某甲自买金额后,**启东市分公司向404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60550000元,实收投资金额56010000元,已兑付金额28158979.20元,未兑付本金30924520元,实际损失金额29088775.07元,涉及236人。

2017年1月,蔡某某(另案处理)经**公司高管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至**启东分公司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销售团队对接,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邀请投资人参加产品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宣传,以支付年化收益率10%至1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销售浙江国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新能源物流汽车理财产品,招揽投资者签订《租金收益转让及服务协议》,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共向119名自然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2030万元,实际吸收投资金额1445.9657万元,均未兑付。

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期间,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工资、提成等共计612166.60元,扣除其代垫开支233269元后,净收款合计379897.60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5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营业执照、租金收益转让及服务协议》、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徐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江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系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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