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七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与何某某(已判刑)合伙,以黄某乙的名义从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承包罗幕村后江片沙沿大围塘农用地。2012年6月份左右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何某某事先商量,先后由何某某联系“河南人老五”、由被告人黄某甲联系“水某老表”等人,在上述土地上倾倒大量建筑工地挖出的废土,导致原有耕作层和基础设施已完全损毁,排灌功能丧失,不能恢复其原有种植条件,造成19.71亩基本农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结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超
二○二○年六月八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华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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