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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占用农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12月13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与潘某某签订林地流转协议,从潘某某处转让得到**镇**村民委**村“长弓岭”65亩林地,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将该林地上的尾叶桉林木转让给韦某某砍伐。为了在该转让所得的林地上新建生猪养殖场,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取得合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遂于2019年4月28日开始请挖掘机对该林地进行平整,同年5月27日案发,经测量,其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8公顷(42亩)。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租地合同书、岭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书、林木买卖协议书、广西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来宾市林业局《关于对保障生猪养殖和符合条件林业生产用地是否需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复函》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韦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象州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出具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42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忠其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于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351752****;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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