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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淘宝账号:***)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并按照网上视频教程,在其位于闽清县**镇**村**号家里,使用锤子、“手刹轮”等工具将射钉枪组装改造成枪支用于保护农作物。闽清县公安局根据重庆警方查办的公安部督办“4.14涉枪案”移送的线索,于2020年5月20日晚,依法对黄某甲位于闽清县**镇**村**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一支疑似用射钉枪改装制造的枪支,并于同日将黄某甲刑事传唤至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枪支疑似物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线索来源材料、关于改造猎枪使用的申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景锋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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