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66********,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9月份,黄某甲在保亭县城老市场以100元人民币跟别人购买一把射钉枪,接着在保亭县**镇**村委会**村以50元人民币跟一名收破烂的人购买一支钢管,然后在家中用自己的电焊机把钢管焊接到射钉枪上改装成枪支。2019年3月26日22时许,保亭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到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黄某甲家,从黄某甲家中缴获一把射钉枪。经鉴定,黄某甲制造的射钉枪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枪管类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2014年4、5月份,黄某乙(另案处理)在保亭县城以9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钢管,然后从家中拿一把射钉枪和王某甲一起到黄某甲家,叫黄某甲帮忙改装制造枪支,黄某甲从家中拿出电焊机将黄某乙拿来的钢管焊接到射钉枪上改装成枪支。经鉴定,黄某甲制造的射钉枪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枪管类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支枪支;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王某甲、黄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能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需要出庭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枪支二支现保存在保亭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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