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在永安市五四路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并找到一根铁管,然后在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其家中用电焊机等工具加工制成一把射钉枪。因枪管生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根钢管,并准备了红外线瞄准仪、油漆等物品,之后在其家中用电焊机等工具对射钉枪重新进行加工,制作成一把新的射钉枪。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8月14日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永安市**镇**村**号的家中查获该把射钉枪。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该把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熊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 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振恩
检察官助理:郑翔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共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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