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4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号**房。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黄某甲设计“**网络论坛”,被告人黄某甲负责租用服务器并设计好“**网络论坛”后交给同案人黄某乙运营,并制作相关教程视频教黄某乙等人如何发帖上传网站,后同案人黄某乙利用该“**网络论坛”平台进行招嫖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黄某甲在该“**网络论坛”投入使用后继续对论坛日常运作及充值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经查,“**网络论坛”共有注册会员账号18838个。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银行卡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及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网络论坛网页截图、狼族论坛用户管理成员截图、**网络论坛登录页面截图、手机登录服务器维护页面截图、电脑浏览记录截图、扣押记录等书证,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招妙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0张。
3.缴获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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