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6********,黎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26日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黄某甲和其儿子黄某乙在五指山市**镇**村旧址放牛时,黄某乙捡到一只幼鹰带回家饲养。2015年下半年,黄某丙(已判决)到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收购槟榔时看到此鹰,黄某甲在未经五指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此鹰(活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丙。经鉴定,此鹰为蛇雕,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蛇雕的照片、五指山市林业局的复函、贫困材料、到案经过等;
2.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3.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出售一只蛇雕(活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具有到案后自始至终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自愿退赃、属扶贫对象、患有疾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元,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长波
书记员:邓晓敏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38982****、1890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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