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丹阳市**新城**幢**单元**室,欲向蒋某某索要欠款。在屋主蒋某某的奶奶王某某告知蒋某某不在家,并手推其胸部拒绝其进入屋内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采用掰王某某手指的方式强行进入住宅。被告人黄某甲未找到蒋某某,但为还款之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将客厅的电视机砸坏。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损坏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王某某于当日报警,黄某甲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黄某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阳市公安局拍照固定的被损坏的电视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雅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