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黄某甲砌房子打地基,从黄某乙(已判刑)手中购买五公斤黑炎药,同年6月5日,黄某乙、刘某某两人一起到新邵县**乡**村帮被告人黄某甲家炸石头打地基以用于建房。黄某乙从自家携带钻机、黑火药、导火线等爆破炸石头的相关工具,并负责具体实施爆破,刘某某负责钻炮眼。黄某乙与被告人黄某甲商议好,以每千克20元的价格决定黑火药的使用费,用多少算多少。当日下午,刘某某在施工现场先后打了10个炮眼,黄某乙在每个炮眼填充0.4千克左右的黑火药实施爆破。当日17时许,民警接报案赶到现场,当场查获黄某乙使用后剩余的一小包黑火药疑似物(经称量重为0.268千克)及7根导火线。经鉴定:编号为04201902490001的检材中均检出钾离子(K+)、硫离子(S2-)及硝酸根离子(N03-)成分。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黄某乙、刘某某、黄某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

4.鉴定文件;

5.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将现场检查到的东西提取、扣押、称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没有取得资格证、买卖黑火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