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0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广州**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副经理期间,伙同公司原总经理黄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汽车公司”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车辆保险过程中,先后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李某甲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分得人民币65000元。
二、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公司新车购置以及车辆保险购买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汽车公司”向广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新车过程中,先后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李某乙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72000元。
三、2018年1月到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汽车公司”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车辆保险过程中,先后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列某某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44700元。
2019年7月31日,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黄某甲移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供述;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承亮
2019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NO:1000890、0000373),以上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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