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陈某某、沈某某、许某甲、关某某、宋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起,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决)及同案人“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万元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广场**栋**楼**室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代理**网络游戏平台。该游戏平台由业务员以年轻美貌女性的身份,通过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随机添加陌生男性,同其培养感情后引导对方到**网络游戏内进行“牛牛”游戏赌博。客户按照每100元兑换10000游戏币进行充值,赢取后通过中间商人按每10000游戏币兑换80元提现。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1月11日入职,同年12月15日离职,公司赌资数额共计663310元;其个人共发展7名客户到游戏平台内赌博,赌资数额共计4700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7年10月16日入职,同年11月17日离职,公司赌资数额共计527100元;其个人共发展1名客户到游戏平台内赌博,赌资数额共计1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入职,同年11月17日离职,公司赌资数额共计527100元。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入职,同年11月17日离职,公司赌资数额共计493800元。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7年10月19日入职,同年11月1日离职,公司赌资数额共计204900元;其个人共发展7名客户到游戏平台内赌博,赌资数额共计1600元。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入职,同年10月8日离职,公司赌资数额共计84400元;其个人共发展1名客户到游戏平台内赌博,赌资数额共计800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入职,同年10月6日离职,公司赌资数额共计64900元;其个人共发展4名客户到游戏平台内赌博,赌资数额共计4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入职,同年10月2日离职,公司赌资数额共计33400元;其个人共发展1名客户到游戏平台内赌博,赌资数额共计1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许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资表、业绩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陈某某、沈某某、许某甲、关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及同案犯林某甲、潘某某、许某乙、林某丁、彭某某、徐某某、林某戊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陈某某、沈某某、许某甲、关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陈某某、沈某某、许某甲、关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伙同同案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同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63310元、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527100元、被告人沈某某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493800元,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甲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204900元、被告人关某某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84400元、被告人宋某某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4900元、被告人吴某某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334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陈某某、沈某某、许某甲、关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杨微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陈某某、沈某某、许某甲、关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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