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通话联系了合浦县的“海哥”,向其购买80克毒品氯胺胴(俗称“K粉”),“海哥”同意并叫其前往合浦县拿货,黄某甲因没有驾驶证就请其朋友黄某乙为其开车,当日14时许到达合浦县,在合浦县一江边处取得了价值2万元的氯胺胴,然后驾车从合浦县返回钦州那丽镇。16时许,黄某甲与黄某乙在G325国道与X234县道高架桥底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黄某甲的车上查获可疑毒品氯胺胴两包(分别重49.48克、29.98克),在黄某甲身上查获可疑毒品27小包、可疑毒资990元人民币现金、银行卡1张及手机等物。
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黄某甲车中查获的可疑毒品中:重为49.48克的1包检出氯胺酮成分,重为29.98克的1包未检出氯胺酮成分;2小包可疑毒品检出尼美西泮成分;重为2.72克的可疑毒品检出尼美西泮成分与氯胺酮;25小包可疑毒品中抽取了10小包送检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和书证;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如实坦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国家禁止运输的毒品而故意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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