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钦北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4********,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农民,住广西钦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19年3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11时许,黄某乙黄某丙家附近时,黄某丙骑摩托车从后面追上黄某乙并骂黄某乙占其屋地,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甲从田里看牛回来后,听到有人在争吵,就过去看情况。黄某甲看到其大伯黄某丙打其父亲黄某乙,就跑过去劝架,用手推开黄某乙和黄某丙。黄某丙被推后仰面摔倒在水泥路面上,头部受伤。经鉴定,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3月7日,黄某甲自行到平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袁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过失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春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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