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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赌博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绰号“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江市****小区****室(户籍地靖江市********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4日间,被告人黄某甲与范某甲、耿某某(均已判刑)分别结伙,在靖江市斜桥镇红旗村东马路埭、西来镇高家村高家埭等地,先后6次组织杜某某、陆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扑克牌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计人民币337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范某甲结伙,在靖江市斜桥镇红旗村东马路埭王某甲家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范某甲、耿某某结伙,在靖江市斜桥镇民政村关王庙埭黄某甲家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500元。

3.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范某甲、耿某某结伙,在靖江市西来镇新木村高家埭夏某某家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

4.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范某甲、耿某某结伙,在靖江市斜桥镇夏仕港桥附近一鱼塘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范某甲、耿某某结伙,在靖江市斜桥镇友谊桥附近一养鸡场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700元。

6.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范某甲、耿某某结伙,在靖江市西来镇新木村高家埭夏某某家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5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人员身份基本信息表,以及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杜某某、陆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范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及共同犯罪人范某甲、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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