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赌博于2020年1月1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陆洁,广西桂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田某某**镇**村**屯自已家中收受黄某乙、覃某甲、韦某某、覃某乙、谭某某等30人的“六合彩”赌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丽
检察官助理:黄丽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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