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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平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利益,于2019年8月初至2019年11月13日,在其位于平果县太平镇袍烈村贯屯330号住房内聚众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6000元人民币,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等;

2.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确认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陆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廖某某、陆某乙、陆某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进行判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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