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镇**路**号**房。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台山市**镇**路**号**房的住家处,通过电话、手机微信、现场联系等方式接受甄某某、李某某、伍某甲、伍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雷某某、黄某丁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赌博,共接受投注额合计5050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台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2、证人甄某某、李某某、伍某甲、伍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雷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电子数据。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六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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