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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贪污、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71********,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壮族,大学本科,崇左市江州区**组**、**,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号,现住崇左市江州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19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崇左市左州镇镇长、镇党委**职务之便,指使某戊镇政府报账员黄某乙(另案处理)虚开发票或使用黄某甲虚开的发票套取单位公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5.5万元,供其个人使用。

二、受贿犯罪事实

(一)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崇左市江州区**局**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各乡镇医院**打招呼的方式,为医疗器械供应商、医用耗材供应商、**公司**代表李某某等8人在推销医疗设备、医用卫生耗材、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7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帮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医疗设备供应商李某某(另案处理)向江州区某丙镇、某戊镇和某1卫生院销售数字化医用X线摄影系统(简称DR)和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简称彩超),收取李某某人民币26万元。

2、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帮打招呼的方式,**医疗科技集团公司**周某某(另案处理)向江州区各乡镇卫生院销售医用耗材,收取周某某人民币3万元。

3、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帮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医疗设备供应商于某某(另案处理)向江州区某计生服务站、江州区某卫生院销售超声诊断仪、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全自动酶免分析仪以及数字化医用X线摄影系统等设备,收取于某某人民币26万元。

4、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帮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医疗设备供应商桂某某(另案处理)向江州区某甲镇卫生院销售数字化医用X线摄影系统,收取桂某某人民币10万元。

5、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帮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医疗设备供应商吴某某(另案处理)向江州区某乙镇卫生院销售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数字化医用X线摄影系统等设备,收取吴某某人民币30万元。

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帮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医疗设备供应商徐某某(另案处理)向江州区某丁镇、某戊镇、某1卫生院销售数字化平板医用X线摄影系统、彩色超声诊断仪等设备,收取徐某某人民币40万元。

7、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帮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医用耗材供应商邓某某(另案处理)向江州区各乡镇卫生院销售医用耗材,收取邓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因黄某甲岗位调整,未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帮助,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甲将分4次将25万元人民币退还邓某某。

8、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帮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广西**医药有限公司向江州区各乡镇卫生院销售药品,**公司**黄某丙(另案处理)人民币6万元。

(二)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崇左市江州区**局**的职务便利,在审批同意划拨乡镇计生工作经费过程中,收取4名乡镇党委**、乡**、计生办主任送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同意划拨6万元计生工作经费给江州区某1政府,收取该镇党委书记何某(另案处理)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2、2015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同意划拨5万元计生工作经费给江州区某甲街道办事处,收取该办主任陆某某(另案处理)感谢2万元人民币。

3、2015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同意划拨5万元计生工作经费给江州区某乙乡政府,收取该乡乡长某某甲(另案处理)感谢费1万元。

4、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同意划拨5万元计生工作经费给江州区某家镇政府后,收取该镇**某某乙(另案处理)感谢费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5万;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7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受贿罪减轻处罚。案发后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20万元以上罚金;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人民币10万元以上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量刑,并处人民币30万元以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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