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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第**经济社,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抓获,于2018年11月1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接到吸毒人员陈某某的电话,在电话中陈某某要求购买1400元人民币的毒品。双方谈好后,黄某甲将毒品交给符某某(已判决),并告诉符某某交易地点,让符某某将毒品拿去出售给陈某某。当日14时40分左右,符某某骑着黄某甲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来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路牌处,贩卖1包毒品给陈某某,得款人民币1400元。双方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符某某处扣押到五羊本田摩托车1辆、人民币1550元、手机1部、毒品11包,从陈某某处扣押到其刚从符某某处购买来的毒品1包。经称量和鉴定,扣押到的12包毒品共净重1.4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2日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照片)、人民币、手机、五羊本田摩托车等物品;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称量笔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3.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证人陈某某、符某某、黄某乙等3人的证言;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华兵

书 记 员:叶小星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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