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1〕6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10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因吸毒,于2021年1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已判决),随后,钟某某将该包毒品通过快递邮寄至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家园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乙”(化名)。经称量、鉴定,该包毒品净重1.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将一包毒品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随后,钟某某经手机微信联系后将一包毒品以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阿某某”(化名),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映象**区**栋一小卖部门口将钟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用于交易的毒品。经称量、鉴定,该包毒品净重1.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犯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5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荣付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