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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2时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社区**路**号的被告人黄某甲有贩卖毒品嫌疑,该局民警在**镇民**都安**药房附近伏击守候,2020年9月13日00时许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黄某甲、韦某某、黄某乙当场抓获,在黄某乙身上查获一瓶毒品美沙酮疑似物,在被告人黄某甲身上查获毒资现金200元。经称量,黄某乙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73.25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吸毒人员黄某乙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美沙酮173.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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