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平南县丹竹镇梅令村下士屯路口以380元将0.82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毒品称量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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