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合浦县常乐镇连丰村委会“瑞兴化工厂”围墙旁贩卖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温某某。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合浦县常乐镇连丰村委会“瑞兴化工厂”围墙旁贩卖2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温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黄某甲身上缴获毒资200元人民币,从温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称量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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