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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6〕2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住本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5日18时许,吸毒人员黄某乙毒瘾发作,其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要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吸毒人员黄某乙步行到遂溪县**镇**街被告人黄某甲家中二楼大厅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内有四小块白色固体),并在被告人黄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到可疑毒品3小包、吸毒工具锡纸以及用于联系购买毒品的手机两台、毒资110元等物品。

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的毒品净重0.18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称量笔录;

7.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

8. 被告人黄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净重0.18克,获毒资1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6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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