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捕前住惠来县葵潭镇某某管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21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9日、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认识了涉案人员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甲多次叫黄某甲到惠来县惠城镇某某公寓出租屋中吸毒。2017年的一天晚上,黄某甲与林某甲、沈某某(另案处理)在惠来县惠城镇**大酒店一起吸毒时,林某甲与黄某甲、沈某某合议以使用假钱购买毒品的方法骗取他人毒品,并议定将骗得的毒品由林某甲进行贩卖再赃。同年10月21日晚上,林某甲联系涉案人员翁某甲(另案处理),向某某联系购买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议定每千克价格53000元。当晚,黄某甲和沈某某一起来到林某甲位于惠来县东陇镇**村住宅。林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黄某甲到约定的惠来县东陇镇**村一大池旁与到场的翁某甲进行毒品交易。翁某甲将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甲,黄某甲把一袋假钱拿给翁某甲后带着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现场。翁某甲打开黄某甲给他的袋子时,发现是废纸,便到处寻找黄某甲,未果。黄某甲、沈某某将毒品藏于一个废茅坑中。随后,翁某甲叫其女婿翁某乙带一帮人来寻找黄某甲仍未果。林某甲也叫其儿子林某乙带一帮人到场假装帮忙寻找。当晚9时许,翁某甲将林某乙等人抓走用以要挟林某甲把黄某甲拿走的毒品还给翁。林某甲无奈打电话给黄某甲,发现其手机已关机,又打电话给沈某某,叫沈某某赶紧把毒品交出来。沈某某应好,后沈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林某甲转还给翁某甲,林某乙等人才被释放。2019年9月6日18时某乙,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贩卖毒品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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